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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初中招生方案!快看你家孩子 在哪……

南国早报  2015-07-03 09:09

又到一年初中报名的时候了,虽然小编已经毕业多年,但是回想起当初报名的日子,真的是泪流满面啊,小编总结出了报名技能,各位童鞋get起来。

一、2015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

(一)市区 毕业生。

凡2015年市区 (含民办 )毕业生均列为招收对象,除自愿报读民办 外,不论 性质,一律安排就读公办初中 。

(二)进城人员市外 毕业的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1.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 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2015年6月8日(2015年市区初中招生报名截止日期,下同)前调入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2015年6月9日(含)后调入的,其随迁子女愿意服从招生调配的,可列入公办 招收对象,不服从招生调配的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军人转业、部队干部调动不受调入时间限制,其随迁子女由公办 招收安排就读。

2.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1)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证照,依法纳税;(2)至2015年6月8日,持证经营、生产时间满一年;(3)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4)具有相对稳定住所。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①所务工的单位、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生产;②履行劳动部门的务工管理规定,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6月8日前在同一或不同用工单位、机构连续务工满2年以上;③具备对其随迁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

(2)无固定务工单位(机构),在钦州市区从事自由职业、打零工、小买卖等相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公办 具备招收 时,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①守法从业;在市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②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持证连续居住时间至2015年6月8日满3年以上;③具备确保其随迁子女居住与生活安全及实行监护的能力,服从招生调配。公办 无接收 或进城务工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

(3)在非法单位、机构从业,在非法用工单位、机构务工人员,或从事非法行业、活动人员,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市区 招收对象。

4.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 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 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

以上四种情形人员随迁的 毕业生为非子女,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按随迁子女相应情形列入公办 招收对象;不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原则上只列入民办 招收对象。

(三)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 毕业生。

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的市区外 毕业生, 迁入或投靠市区亲属生活,与 或所投靠的亲属形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不符合上述条件投靠亲属的,原则上不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

(四)需回市区就读的市区 市外 毕业生。

市区 市外 毕业,其 属出生 或随父母迁移的,一律列入公办 招收对象;仅学生本人 迁入亲属或其他户主的,非因家庭变故或父母无抚养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迁入时间至2015年6月8日不满3年的,原则上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满3年的,列为公办 招收对象。

(五)其他情形 毕业生需就读市区初中的。

原则上列为民办 招收对象。其中包括在市区购房、租房居住 未迁入市区,父母不在“进城人员”所列情形的市区外 毕业生等。

二、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与办法

1. 市区 毕业生(不分 性质)由学生所在 组织报名。市区外 毕业生(在市区外就读的市区 毕业生、进城人员市外 毕业的随迁子女、特殊情况需进市区就读初中的市区外 毕业生),直接到市 招生办公室(市 局基础 科)报名。

2.报名材料。

(1)市区常住 市区 毕业生按“一表三证”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5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

②三证: 证明材料、居住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什么是 证明材料。

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当场退还,下同)。若户主为非学生父母的,学生及其父母在同一户主下,除提供 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 登记页复印件;学生父母与学生不在同一登记户主下,另立 登记的,除提供 本中户主与学生本人登记页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学生父母 本原件及 登记页复印件。

——什么是居住地证明。

即由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地址证明(必须包括学生具体居住地址、居现址起始时间、学生同住人员是父母还是其他有监护责任的关系人、所住房屋是产权房或租住房、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认为需要说明与居住情况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下同)。

——什么是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学生本人 登记户主为父母或学生本人及其父母 登记在同一户主下,与父母同住或与父母一起与户主同住,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在市区产权房,提供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有产权居住但未取得房产证,由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属购房的,同时附购房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学生所居为父母或户主租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父母或户主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或有产权房但不入住证明(由房产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出具)。

●学生及其父母 登记在同一户主下或学生本人与其父母不在同一登记 ,仅学生与户主同住,学生父母另有居住的,还需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不与户主而与父母居住的,除提供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材料外,还需提供户主的居住地证明。

●学生本人不在 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处居住借住其他居所的,提供借住地证明、 登记户主或父母居住地证明及相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非市区常住 市区 毕业生及市外 毕业生,报名时按“一表五证”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①一表。报名时填写《钦州市区2015年初中招生报名表》(一式一份,贴近期一吋免冠相片一张)。 ②五证居住证、居住地证明、住房证明、父母务工证明、学生 毕业证明。

——什么是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

——什么是居住地证明

居住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住地所在居委会出具,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近三年不在现址持续居住的,需提供现址居住前的居住地址证明,以证明至2015年6月8日在钦州城区连续居住满3年)。

——什么是住房情况证明。

学生父母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居住的,出具房屋租赁合同

——什么是父母进城务工证明。

●学生父母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国有和其它 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提交单位工作证明。

●学生父母属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2015年1—4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父母属进城劳动务工人员的,提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城劳动务工证明(由劳动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连续务工2年以上证明(由劳动部门认可且备案的劳动合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表册复印件)。

●学生父母无固定务工单位的,提供在钦州市区从业的自述材料。

——什么是学生 毕业证明(或综合素质报告册)。

(3)法定监护人为非父母的监护人证明。

凡列入市区公办 招生对象的市区 毕业生和进城人员随迁的 毕业生其监护人为非父母的,同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人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3. 民办 招生报名由招生 组织。

市区 毕业生报读民办 的,除在毕业 报名外,还须到选择报读的民办 报名。

三、招收办法

市区常住 毕业生根据 和住地情况按 就近安排就读。

1. 与户主

(1)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同 ,户主为父母,按父母居住地所在 安排就读。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同 ,但户主为其他亲属,本人及其父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与户主同址居住的,按父母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若父母因工作原因不固定性异址另住,常住地仍为户主住地的,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有的学生 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经核实确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居住并实际对该学生履行生活起居等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可按户主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

2.住地。

根据 与户主确定情形,按学生父母或户主实际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

(1) 住地住址。实际住地住址与 登记住地住址相一致或不一致但住地住址(住房)为 的,按现实际居住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因自建、新购房移住新居未办理 住址变更的,按新居住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

(2)多住地住址和住地住址变更。有的学生家庭(户主)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按常住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

(3)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如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可按原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若临时住址所在 生源不分 性质的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愿安排就读临时住址所在 );没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现居住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协议签订人必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

(4)将原有住房出租给他人,为取得就近 条件搬回原址临时居住 (房屋内不具备应有的基本生活设备、用具用品、回住时间至2015年6月8日不满一年)的,按搬回前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或以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 。

(5)在市区没有产权住房而租房居住,至2015年6月8日连续同址居住满3年的,按现住址所在 安排就读;不满3年的,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相邻 。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而另行租房居住或与其他亲属合屋居住的,原则上按学生父母住房登记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登记的,原则上按早登记的住房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

(6)学生本人 迁入亲属或其他户主,户主住地住址在生源不分 性质招生 所在 的,根据学生填报住址安排在户主或其父母居住地址所在 就读。户主住地住址在生源仅限市区常住 招生 所在 的,根据学生父母居住情况安排就读,所居为自有产权房的,按现居住房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学生父母以租住、借住方式居住在仅限招收市区常住 毕业生的 所处 的,居住时间至2015年6月8日满3年的,按父母现居住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不满3年的,按原居住地址所在 或调配方式安排就读。

(7)出生 与所 的亲属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和 “迁落”亲属形成监护关系的,按 亲属所居住地址所在 安排就读,不形成抚养或监护关系的,按调配性生源调剂安排就读。

(8)驻钦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所选报的 安排就读。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其他情形的 住 毕业生,按统筹管理、集中安排的原则,相对就近安排就读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按居住证登记的住址与所在 的相对距离,先考虑安排就读所在 , 不足时、居住地址离 相对较远的 毕业生调剂到相邻 就读。学生 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的市区 毕业生,按调配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 性质有 空缺的招生 。

4.列入公办 招生对象的 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 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 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 性质的招生 ;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常住 毕业生的,一律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生源不分 性质的招生 ,属市区 住 毕业生和市区外 毕业生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 。

四、2015年初 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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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钦州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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