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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钦州市正式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钦州房产大V  2015-07-08 08:39

[摘要] 【福利到】钦州市正式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钦州市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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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钦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参保对象和范围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含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计缴方式和费率,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的1.3‰,由参保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建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工程总剩余造价的1.3‰,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按照追加款补缴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社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确定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农民工工伤有所保障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对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此外,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仍未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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