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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钦州:住房公积金条件放宽可支付房租

钦浪网  2015-07-13 08:46

7月9日,记者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即日起我市将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市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连续缴存3个月即可申请

记者了解到,根据《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实施细则》规定,市民只要在钦州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或配偶在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并且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从无购买和偿还等提取记录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另外,市民因工作需要在钦州、灵山、浦北三地之间变动,其本人或配偶在新的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提取记录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外,职工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如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单位所在地不一致,需提供两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

简化手续3天可办结

实施细则中提出,市民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若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将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提取条件的市民,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月以申请之月起按12个月计提,以往年度、月度应提未提的不得计入当次累计。按照实施细则,根据月租金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未婚职工租房按面积40平方米为执行标准,每月可提取月租金为400元,已婚职工租房按面积60平方米为执行标准,每月可提取月租金为600元。如职工所租住房的月租金超出此标准的,按此标准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出办理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且提取后的账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对骗提套取行为严惩不贷

此次新规出台,将加强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建立与房产、住房保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且限制时限结束后,不能补提限制时限内应提未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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