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钦州市2016年2月份、3月份新建
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2016年2月份、3月份(从2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为方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办理购房契税补贴申报手续,特制订《钦州市2016年2月份、3月份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钦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本委房产局、办存。
钦州市2016年2-3月份新建商品
住房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2016年2月份、3月份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为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契税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时限及补贴对象
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内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户。
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政策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购代建”的农民安置住房、二手住房、集资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及其他政策性优惠条件性质住房。
二、申请契税补贴期限
购房人(单位)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时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契税补贴权利。
三、契税补贴原则
契税按先征后补原则,购房人(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未缴纳契税的,不能享受此补贴政策。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80%。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合同初始日期为2016年2月1日,签订合同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合同备案初始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合同备案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
五、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购房补贴申请分两种情况:
(一)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在提交备案材料基础上增加如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gzjgw.gov.cn)下载,收原件)
2.契税税票(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购买现房(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尚未销售的房屋)的,提交如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gzjgw.gov.cn)下载,收原件)
3.契税税票(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1.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纳契税
3.按照第五大点的第(一)提交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办理
4.审核发放补贴(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1.缴纳契税
2.按照第五大点的第(二)提交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房产4号窗口办理
3.审核发放补贴(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七、退房有关规定
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行契税补贴期间(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在2016年2月1日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住房若撤销备案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才能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八、责任追究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行为,购房者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购房契税补贴资格,已领财政补贴的责令退还财政补贴,拒不退回的,暂缓办理发放房产证;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者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取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契税补贴资格。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
购房户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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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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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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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 合同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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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 成交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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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送审意见: 企业盖章:年 月 日 | |||||||||||
实缴契税(元) |
| 契税缴纳日期 |
| 申请财政补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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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户开户银行 |
| 购房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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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现场签名(手印)或购房单位盖章: 本人承诺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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