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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营改增细则重磅发布 7个文件5个针对地产

中介胜经  2016-04-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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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个细则文件5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地产行业受到空前重视

税务总局网站上出台的7个细则文件,5个专门针对房地产和相关的建筑业,包括《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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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充分显示了房地产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另外,细则下面有“相关政策解读”,应该是官方看到了上一轮传播中,许多媒体抛开了繁杂的条文,给出了自己的简版解读,这次税务总局顺应民意,给出自己的简板解读,说明了税务总局对传播的重视。

02、政策非常灵活,觉得老政策对自己有利的可以赶紧去签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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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大家一直争论如果没有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现在结论出来“合同也能作数”。因此,如果觉得老的计税办法对自己有利,或者自己短时间内无法做好营改增准备的企业,可以抓紧签订合同,按照老办法计税,给自己一个缓冲期。很多房地产企业准备去建委疯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欲望应该会迅速冷却降低。对于性质相同的业务,因为一个证书的存在与否来判定企业是否能进入过渡期政策的圈,本身就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事实上虽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比如对老项目进行了深入定义,但依然没有完全解决房地产企业的全部增值税疑问。 

03、改变项目性质,或者对在建老项目、存量房进行精雕细琢,都非常利好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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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各地为了去库存,纷纷出台了可以改变项目性质、土地性质的规定。而如果要把写字楼变成公寓、商业变成住宅无疑都要进行大量的变动,相信足以满足“50%”的条件,从而享受二年抵扣的政策。

而许多房地产在建“老项目”,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已经确定,主体施工合同也早已签订,但如果觉得新政对自己有利,可以从“装饰”等角度入手,签订新的合同,享受抵扣。

此政策有利于存量资产改造和运营,对盘活存量,翻新老旧物业有积极提振作用,尤其对步入存量房时代的一线城市影响巨大。

04、县、市、区果然是一个级别,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待出台地方细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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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大家一直疑惑跨区域到底怎么算,现在明确了,“县(市、区)”果然是一个级别,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待出台地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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