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夫妻为避债假戏真做 法院: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钦州房产大V  2017-05-06 09:44

[摘要] 萧山一对夫妻为避债务玩转移财产花招,不料事后感情出现裂痕,假戏真做起了纠纷。

王先生与张女士(均为化姓)在十年前结婚,夫妻俩兢兢业业地经营一家鞋厂,效益一直不错。随着事业蒸蒸日上,两年前在城里还买了房,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去年,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银行贷款,夫妻二人以个人名义提供了担保。但市场风云变幻莫测,鞋厂经营不善濒临破产。为保全资产,两人与张女士的父亲签了份50万元的转让合同,将房屋借名登记在张父名下以规避债务。

不过,随着公司的破产,使得夫妻间时常为琐事而争吵,甚至到了要离婚的地步。这时,王先生向老岳父提出要求,将房产登记回夫妻俩名下,但被妻子张女士和老岳父回绝。

为此,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原房屋过户到两夫妻名下。

庭审中,原告提出:之前是为了规避债务,而将房产借名登记在老岳父的名下。被告表示: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保护。

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录音,力证当初房子过户到老岳父名下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

经过庭审,法院查明,王先生与张女士是为了规避债务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王先生夫妇与老岳父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要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到王先生与张女士名下。

承办法官表示,王先生和张女士为了规避将案涉房屋作为其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与老岳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了被告的名下。那么,房屋转让合同的内容是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同谋,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在王先生与老岳父的官司中,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该交易行为不应产生各方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要将权利义务恢复到转让合同订立之前,即将房屋登记到王先生与张女士名下。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人人应当遵守。合法也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前提之一,切莫为了私利而抛弃诚信,不合法的民事行为终归于无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