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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控房价新规:楼盘未经批准不得调价或取消优惠

中国经济网  2017-06-04 14:02

[摘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已经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取消优惠幅度。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住房和用地供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已经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取消优惠幅度。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根据通知,温州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已经开盘销售的项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价格或取消优惠幅度;未开盘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书。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同时,各县(市、区)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至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至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在土地出让方面,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监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对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相关措施。根据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对竞买保证金缴纳标准实行浮动机制,缴纳标准为出让起始价的20%,不超过100%。

RD-SPAC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通知同时明确,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将约谈问责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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