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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不接受公积金贷款?最高要罚5万元

广西日报  2017-07-15 10:42

[摘要] 7月1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房地产企业下发了《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主动承诺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月1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企业下发了《关于规范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主动承诺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违反规定

南宁中心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纠正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和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良行为,他们向在南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所有企业下发了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不少开发商认为公积金贷款不如商业贷款放款快,因此不愿接受公积金贷款。南宁中心负责人称,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开发商必须主动承诺可使用公积金

南宁中心在摸排过程中发现,一些开发商对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没有明文规定,当购房者提出要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就找理由阻扰,但部门查处时却难找到证据。对此,南宁中心对开发商提出了“三个必须,一个禁止”,以加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首先,开发商必须在取得“五证”后一个月内,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南宁中心存档备案。这五证分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内的付款方式中,必须主动标注有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和条款,允许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大厅摆放有关允许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宣传资料,并在南宁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中的“项目概况”上,自行公布和标注在售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内容。

四是禁止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取消购房优惠、不合理约定购房款支付期限等方式,增加不利于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开发商拒不整改将罚1万至5万元

如果一些楼盘仍然我行我素,那该如何处理呢?南宁中心负责人表示,南宁中心将加强对被投诉楼盘的排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规楼盘的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说,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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