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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建房地产"红黑名单"制度 惩戒"黑名单"房企

广西新闻网  2017-08-03 16:0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并于昨日在其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昨日在其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悉,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有罚

对“黑名单”主体,实施监督和惩戒措施

《意见稿》称,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是指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

《意见稿》明确,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施以下监督和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市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项目等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有赏

对“红名单”主体,采取激励措施

《意见稿》同时明确,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市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挂钩

(五)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可修复

“黑名单”主体可通过各种方式修复信用

《意见稿》称,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业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住房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市住房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等“一票否决”情形的,当年不予信用修复。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红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红名单”

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一)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黑名单”

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依据《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二)1年内受到管理部门警告、罚款行政处罚2次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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