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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买了期房“烂尾”?钦州出台试行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

钦州房产大V  2017-09-13 10:17

[摘要] 房企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办法》明确要求凡在市本级(含钦南区、钦北区乡镇)的商品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期间,其商品房销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买预售商品房最担心的是什么?当然是钱交了,房子却“烂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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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FONT-SIZE: 16px;PADDING-: 0px">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

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WHITE-SPACE: pre-wrap;COLOR: rgb(62,62,62);CLEAR: both;WO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FONT-SIZE: 16px;PADDING-: 0px">我市近日出台了《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PADDING-: 0px">从2018年1月1日起,购买期房业主购房款,也就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纳入专用监管账户实施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烂尾楼”的出现。

房企不得直接收存购房

《办法》明确要求凡在市本级(含钦南区、钦北区乡镇)的商品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期间,其商品房销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实施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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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时(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各种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申报的预售资金总额的45%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此外,监管机构还要依据网上签约的实际价格定期修正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总额。

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督、部门监管、银行支持、房企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管。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并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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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供达到本办法所规定使用节点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可一次性申请使用相应节点的重点监管资金;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监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节点,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但每个节点申请次数不得超过5次,且累计使用数额不得超过该节点的限额。

出现违规则暂停网签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监管项目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当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送达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将账户内资金全额回拨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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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令,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等违规行为的,由市住建委(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监管部门有权关闭该项目交易网签系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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