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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女子因收彩礼不得征地补偿款 女子诉请获支持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9-13 11:28

[摘要] 林女士收了男方的彩礼,但没有登记结婚,户口没有迁出,却被村民小组认为是出嫁女,不能享有村民小组的同等福利,不给其征地补偿款,林女士状告村民小组侵害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依法判决村民小组支付林女士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万元。

林女士收了男方的彩礼,但没有登记结婚,户口没有迁出,却被村民小组认为是出嫁女,不能享有村民小组的同等福利,不给其征地补偿款,林女士状告村民小组侵害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依法判决村民小组支付林女士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万元。

因城市规划需要,2016年,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约200亩集体土地,征地后,村民小组召开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了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给村民发放补偿款。但林女士作为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却没有分配有,林女士很纳闷,她从出生起就一直在村民小组居住生活,自己还没有出嫁,户口没有迁出村民小组,本应当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与村民同等权利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应给林女士分补偿款2万元,但村民小组以林女士已经出嫁为由,拒绝向林女士分配补偿款,林女士认为村民小组侵害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林女士才将村民小组告上法院。

开庭当天,被告村民小组没有到庭参加应诉,但在法院主持调解时辩称,林女士已经出嫁,依据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因此才不把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林女士。

林女士辩称,其现在还未婚,并没有像村民小组说自己已经出嫁。其有户口本以及居委会发放的未婚证能够证明自己未婚,其现在的户口还在本村还没有迁户,还是该村民小组的村民,因此,其应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2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已经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依法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村民小组没有依法将征地补偿款份额分配给林女士,侵害了林女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村民小组依法应当向林女士支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份额2万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林女士系村民小组的村民,现属未婚,户籍没有迁出仍村民小组的村民,依法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依法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据此,法院支持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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