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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2017-10-16 15:03

[摘要] 近日,为妥善解决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规范房地产开发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近日,为妥善解决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规范房地产开发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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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钦市建房〔2017〕5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本级):

为妥善解决我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引发的矛盾纠纷,规范房地产开发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本级(含钦南、钦北区乡镇)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的管理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有关交付使用的其他约定。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房屋面积测绘成果》;

3.《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4.《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二、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按时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除不可抗力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按时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我委今年针对广西东日光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钦城一品项目开发企业)等三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就将新建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三个企业均及时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因此免于行政立案处罚。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委将依法进行责令整改处理,对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记录到信用体系平台中。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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