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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出台楼市新规-首付比例提高 第三套房要全款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2017-11-06 21:51

[摘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11月4日,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执行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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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能乱涨价

购房时,不少市民总会感觉房价“有水分”。《通知》规定,房开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前,应按照宗地土地地价、开发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和合理利润等价格构成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并按申报价格销售。对于虚报、乱报价格构成且不接受指导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开发的楼盘等项目申报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进行价格调整。如确实需要价格进行调整,则必须书面说明调价理由,且原则上涨幅不得超过本项目60日内已售类似商品房成交价的10%。对不按要求办理的,暂缓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目前,柳州不少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让市民十分头疼。通知限定了商品房销售期限,并严禁车位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具体为,商品房预售许可最长时限与施工合同时间保持一致;房开企业申请现房销售的,现房销售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能销售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按照现房管理。严禁小区车库车位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违反规定的,暂缓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贷款首付比例提高

根据柳州原来的房地产政策,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二套为30%。《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在市区内首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房开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5%;若拥有一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或已购买商品住房,再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比例则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5%。即对于购房者而言,贷款的首付比例,首套和二套都提高了5个百分点。

若拥有或已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再次购买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房开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100%。也就是说,想买第三第四套房的,就要付全款了。

房价、限户型

柳州已建了这么多大楼盘,到底政府还会不会供地继续建?这个大家不用担心,《通知》要求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柳州会进一步完善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地节奏。有关供地规划和计划也会及时进行宣传公示,引导市场预期。

此外,还将进一步研究在试点土地上设置“限房价、限户型”等出让条件,限定开发期限,对符合“双限”等条件的试点地块加快出让工作,加速中端房源供应,平抑市场价格

违法不改,从严处罚

近年来,柳州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开展相关检查,对违法房地产市场的相关行为进行查处,下一步还将继续严查。办法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和执行情况检查,进一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

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柳州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违法情形,在职责规定范围内,暂缓或限制违法单位相关开发活动。

通知全文:

关于执行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市场监管和整顿,适当加大土地供应,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一)房开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前,应按照宗地土地地价、开发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和合理利润等价格构成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并按申报价格销售。对于虚报、乱报价格构成且不接受指导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二)房开企业开发项目申报价格备案后,半年内不得进行价格调整,如确需对已备案价格进行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价理由,原则上涨幅不得超过本项目60日内已售类似商品房成交价10%。对不按要求办理的,暂缓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为精装房的,在报建及施工许可中应将毛坯房和装修部分分开报建,不得混同;销售前将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分开单列,不得混为一价,同时列入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并备案。

(二)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开企业应在取得许可10日内按照销售方案登记载明的房源明细表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并明码标价,公示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严禁捂盘惜售、分批推售和捆绑式销售。

(三)限定商品房销售期限。商品房预售许可最长时限与施工合同时间保持一致;房开企业申请现房销售的,现房销售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能销售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按照现房管理。严禁小区车库车位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违反规定的,暂缓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三、加强商品房购买支付管理

(一)居民家庭在市区内首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房开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5% 。

(二)居民家庭在市区内拥有1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或者已购买商品住房的,再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房开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5%。

(三)居民家庭在市区内拥有或者已购买2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及以上商品住房,再次购买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房开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100%。

房开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确公示、告知上述商品房购买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不按要求办理的,暂缓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四、加强商品房转让行为管理

对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柳州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其已购买的及新购买住宅均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五、加强土地市场管理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并加快供地节奏。有关供地规划和计划及时进行宣传公示,引导市场预期。

(二)灵活确定出让土地竞价方式。要求土地出让成交竞买人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得以银行贷款、信托资金、保险资金等作为来源。竞拍土地溢价率超过既定标准的,应当增加市政配套建设、公共基础服务等竞争性条件,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确定。

(三)做好科学合理供地。加强片区平衡供地,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做好净地挂牌,实现出让土地三通一平”,土地出让后分期开发的,原则上当期开发项目销售平均价格不得高于上期开发项目销售平均价格110%;在符合规划条件情况下提高小户型住宅、经济型住宅、租赁型住宅的设置比例。

(四)加快做好“双限”地块试点出让工作。进一步研究试点土地上设置“限房价、限户型”等出让条件,限定开发期限,对符合“双限”等条件的试点地块加快出让工作,加速中端房源供应,平抑市场价格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

(一)开展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和执行情况检查,进一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加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做好预售资金监管

(二)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违法情形,在职责规定范围内暂缓或者限制违法单位相关开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工作方案实施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或者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本调控工作方案予以修改或者充实内容。

柳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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