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2月1日下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与你有关!
12月1日下午,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与你有关!
关键词:商品房
全部销售房源须一次性公开
购房者买房时遇到开发商“捂盘惜售”的情况屡见不鲜,明明还有房,却对外宣称房子不多了,以此来抬高价格。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条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11种情形之一可退房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陈继辉介绍,近年来,关于房屋的投诉时有发生,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延迟交房、房屋户型与开发商宣称的不符、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等问题上。
对此,《条例》明确了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今后只要存在11种情形之一,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是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三是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四是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是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六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七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八是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九是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十是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十一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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