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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撤离致业主被盗被判担责 一再赖账被罚款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2017-12-23 12:27

[摘要] 南宁市某物业公司有点“任性”,两年前,擅自撤离南宁市某小区,该小区业主贺某夫妇的物品此时被盗。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定,该物业公司要赔偿贺某夫妇的损失近1.5万元。

南宁市某物业公司有点“任性”,两年前,擅自撤离南宁市某小区,该小区业主贺某夫妇的物品此时被盗。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定,该物业公司要赔偿贺某夫妇的损失近1.5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不予理睬。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款,可最后一刻,该公司突然变卦。12月2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到该公司上门执行,该公司这才肯支付赔偿款。不过,对该公司的“任性”之举,法院当场开出5万元罚单。

两年前,南宁市某物业公司是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2015年4月底,该物业公司合同期未满,便擅自撤离该小区,撤走保安等人员,关闭小区监控设备,使该小区停水停电,造成该小区管理失控。当年5月初,贺某夫妇从百色老家回到小区住处时,发现房门被撬,屋内相机、首饰等物品被盗。后经评估公司评估,贺某夫妇被盗的相机、首饰等物品价值8.7万多元。贺某夫妇将南宁市某物业公司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对贺某夫妇的起诉,某物业公司不予理睬,法院只好缺席审理。

2016年5月,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南宁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擅自撤出,已经违约。该公司的撤出,增加了该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等案发风险及案件的侦破难度,该物业公司对贺某夫妇的物品被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厘定,法院认定贺某夫妇的损失为7.4万多元,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两成责任,赔偿贺某夫妇1.48万多元。

对该判决,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今年10月底,该判决生效。今年11月底,贺某夫妇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2月6日,西乡塘区法院向南宁市某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不为所动。12月19日,法院召集某物业公司与贺某夫妇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款。但是,就是等待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账户转账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内部产生矛盾,该笔赔偿不能支付了。

该公司有能力却不履行义务,昨日,法院只好上门强制执行。一看法官动真格了,该公司马上当场一次性支付赔偿给贺某夫妇。明明有能力履行,却一直赖账,出尔反尔,西乡塘法院对该公司的行为,当场开出5万元罚单。看到这张高额罚单,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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