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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01-25 09:12

[摘要] 为进一步用好住房公积金,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用好住房公积金,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套(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的贷款记录为准,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三套(次)及以上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提高二套(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自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购买二套二手自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贷款首付比例为50%;二手房付清房款后再贷款的及建造自住房等情形的参照此比例,按总房价或工程造价成数核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受理。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核定。

二、关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调整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90%时,暂停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此前购买的商品自住房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及首付比例的确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二、提高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次建房、限价房)的,首付比例为30%。(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自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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