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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有关政策以及推进城镇化建设解读

——住得舒服,才会幸福

钦州日报  作者:尹莉莉  2018-04-09 14:47

[摘要] 近日,市住建委开展“住房有关政策以及推进城镇化建设解读”在线访谈专题活动,广大市民网友积极参与,取得较好效果。为了让广大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记者就市民比较关心的有关钦州住房政策的几个问题,再次向市住建委进行采访了解。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3月29日,市住建委开展“住房有关政策以及推进城镇化建设解读”在线访谈专题活动,广大市民网友积极参与,取得较好效果。为了让广大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记者就市民比较关心的有关钦州住房政策的几个问题,再次向市住建委进行采访了解。

问: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可否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和赔偿?

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与第八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修复不当,可以直接向市住建委进行投诉。具体的赔偿事宜,建议与开发商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依据购房合同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问:因为开发商方面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证怎么办?

答:2016年6月28日起,钦州市开始实行由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住建委(房产局)负责实施房屋产权确认、房屋抵押备案等工作。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办理房屋不动产证问题有具体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因此,若业主认为开发企业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先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建议业主与开发企业通过钦州市房地产业和建设工程纠纷调解仲裁中心进行调解;如果仍解决不了的,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目前很多小区都是由物业代收水费,何时能实现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答:对于已售商品房小区,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约定。若合同约定“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则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落实合同约定,否则,需要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协商解决。对于新建物业小区,根据2017年9月22日施行的《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物业小区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新建物业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并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同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及供水,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因此,新建小区将全部实现“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小区服务等级有何区别?物业费依据哪个收费?

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与物业小区服务等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从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等方面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定为一、二、三级(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意味着其所能承接物业小区的大小;而物业小区服务等级标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物业小区服务等级的高低,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需向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的高低,也意味着其收费标准的高低。所以,资质低(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能提供等级高(低)的物业服务。

国务院在2017年已停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且国家住建部已于2018年取消了资质管理办法。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已不再使用。

问:小区物品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责任?

答:小区的管理方式,要按照小区规划、《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执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小区物品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责任,需要了解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约定,还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业主和物业协商后将小区部分绿化面积用做停车位是否合理?物业能否对停车费进行涨价?

答: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同意调整,按程序向市住建委申报工程规划调整,经审查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下,经公示无异议的,可同意办理工程规划调整手续。如属前期物业管理,停车费标准由物价局核定;如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停车费标准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问:小区私自取消露天停车位是否合法?小区停车位能否只售不租?

答:小区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取消露天停车位设置,是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是不合法的。根据《钦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只售不租。

问: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对我市房地产有什么作用?

答: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旨在通过这个措施,在房地产市场中购买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市商品住房的销售,提高保障性住房人群的居住环境,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的安置需求。这种新模式不仅可以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补偿安置效率、消化相当一部分存量商品住房,还可以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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