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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房产局关于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钦州房产大V  2018-05-29 10:08

[摘要]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钦州市房产局发布关于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具体如下。

钦州市房产局关于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钦市房字〔2018〕5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联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桂建发〔2018〕4号)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住宅时,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分别向我局申办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中介机构备案证明时,均须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我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处理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钦州市房产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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