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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

市委宣传部(南宁市文明办)  2018-06-21 17:04

[摘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 处罚的;等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 处罚的;等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据悉,《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规规章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 。

广西住建厅通过“广西建筑市场 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广西)”和建筑市场 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过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 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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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列入“黑名单”

根据《办法》,存在以下8种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行为,受到 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 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5.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受到 处罚的。

6.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七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 严重,受到 处罚的。

7.在“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8.发生其他受到 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行为的。

标签:建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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