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崔某夫妇因在查看房屋时发现里面有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二人还起诉开发公司,要求重新装修房屋及索要逾期交房损失1万元等。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崔某夫妇因在查看房屋时发现里面有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二人还起诉开发公司,要求重新装修房屋及索要交房损失1万元等。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6年4月,崔某夫妇与沈阳万科东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崔某夫妇购买万科公司开发的沈阳市浑南区总价款786,978元的房屋。
合同约定,万科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31日前向崔某夫妇交付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万科公司交房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崔某夫妇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至零点壹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特别提示条款写明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南侧设有人防人行出入口。
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崔某夫妇依约向万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
2017年7月中旬,崔某夫妇现场查看涉案房屋时,发现涉案房屋内有万科公司工作人员活动,并在2017年10月2收到万科公司邮寄的入住通知后,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之后,崔某夫妇将万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将其购买的房屋重新装修达到入住标准并赔偿交房损失10,000元;以及拆除二人房屋前的人防人行出口建筑,改建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遮挡视线的人防人行出口设施。
开发公司称房屋符合交付标准 没有任何违约侵权行为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万科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标准,他们没有任何违约及侵权行为,崔某夫妇请求1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而且,崔某夫妇对涉案房屋南侧存在人防人行出入口及风口知悉并认可,且上述建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楼宇南侧设有砖混结构的人防工程人行出口。2017年8月末,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取得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崔某夫妇主张其购买的涉案房屋在交付前有万科公司员工进住对房屋造成了损坏,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对涉案房屋的损坏情况予以证明,且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应于2017年10月前交付,2017年7月万科公司员工进入涉案房屋进行施工也属正常,所以对崔某夫妇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崔某夫妇主张的10,000元交房违约金,经庭审查明可知,万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向崔某夫妇发出了入住通知书,二人于2017年10月23日签收该入住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应视为房屋已在2017年10月23日交付,万科公司不存在交房的违约行为,所以对崔某夫妇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崔某夫妇主张拆除砖混结构的人防人行出口建筑,改建为轻质薄壁材料的轻型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人防人行出口建筑属公共建筑,崔某夫妇无权以个人名义要求万科公司拆除重建,且人防人行出口的设计、建设、验收等事项,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所以对崔某夫妇的该项诉请不予处理。
法院因此一审驳回了崔某夫妇的诉讼请求。2018年4月,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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