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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国办发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钦州房产大V  2019-01-23 12:12

[摘要] 1月22日,教育部召开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

1月22日,教育部召开2019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情况。

《通知》强调,要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

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标准,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来源 |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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