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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发文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钦州房产大V  2019-04-12 12:03

[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及钦南区、钦北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4月1日,钦州市政府印发《钦州市本级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及钦南区、钦北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4月1日,钦州市政府印发《钦州市本级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目标是2019年到 2022年期间,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控制在 12至 18个月,非住宅商品房逐步控制消化;到2022年底,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基本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商品房库存保持在合理区间。

加强土地管控,改革商品房供给侧结构

  • 对新增的普通商住项目用地,依据城乡规划对可降低用地商业配套比例的,给予适度降低;对存量的普通商住项目用地和在建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增加商品住房占比。

  • 视市场情况,合理控制和调整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量,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 16个月时,应暂停住宅用地供应;超过 12个月低于 16个月时,应适当减少住宅用地供应;低于 12个月高于 6个月时,应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低于 6个月时,应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 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对已建成或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投资达到总投资额 25%的在建商业房产项目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当调整建筑使用功能。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 鼓励农民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农民安家贷”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特点,借款人可采取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的还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 1年)。借款人可开通自动提前还款业务,实行灵活还款。办理过程中,对借款人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期间,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 18个月时,实施契税补助政策,低于 16个月时停止执行。无钦州市城区居民户籍的进城农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补助购房款的 1%,不超过 1万元。

  • 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的,不受迁出户籍限制;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依法保留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农民进城购房居住后,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

  • 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经营资格和置业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补贴;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可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 5000元创业补贴,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和社会保险补贴。

  • 进城落户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亦可以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鼓励合理购房消费 

    • 将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体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2个月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低于 90%时,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 30%;第二次(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 40%。

    •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 25%;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为 30%;拥有(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 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无论是否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和贷款是否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为 30%。

    •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 2019年 12月 31日,凡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补助购房款的 1%,不超过 1.5万元 。居民家庭单独购买通过规划验收的新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 50平方米,或新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 80平方米的,购房人子女可选择该商业、办公用房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 12月 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解释。2020年以后商业用房的购房补助优惠政策视情况另行研定。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文字来源丨融媒体记者 黄宇琨 整理(钦州发布出品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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