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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7-15 07:43

[摘要] 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市金管规〔2020〕2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及《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建字〔2019〕14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及次数

提取时限为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再受理。

提取时限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人的提取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

三、提取额度

(一)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及施工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依据费用筹集分摊协议进行核定。

(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不计入提取额度。

(三)缴存职工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办理提取时需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

四、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未婚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证明代替)。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提供)。

(四)施工安装协议。

(五)费用筹集分摊协议。

上述资料除第(三)(四)项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他需提交原件核对。

五、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4日

《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10月22日,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精神,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钦州市财政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钦州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钦市建字[2019]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第五点“部门分工”之(五)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确定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提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制定”,故制订本通知。

    二、文件拟订的过程

根据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订《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按内部流程进行审议、修改,并通过了法律顾问的法务审议。

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流程,2020年1月15日~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管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发函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8个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钦州市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其他成员单位均无意见。3月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召开内部专题会议,根据征集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文稿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月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印发,出台《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二)明确提取的时限及次数。 

(三)明确提取的额度标准。

(四)明确办理时需提供资料。

    四、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提取资料的收取依据《实施意见》第六点“保障措施”之(二)之(2)“加装电梯业主可以在签订施工安装协议起的12个月内,凭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安装协议、费用筹集分摊协议,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制定,考虑到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安装协议由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保管,缴存职工借用办事不方便,故不强制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真实性的核实,其他需按“一事通办”改革要求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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