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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住房公积金新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07-20 11:46

[摘要] 2020年7月17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通知规定:拥有两套住房以上不允许办理公积金贷款;一年内连续两次逾期不允许贷款;公积金提取不可超过贷款总额;二手住房首付不低于40%.....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 

钦市金管委规〔2020〕1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缴服务

(一)新开办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业务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新开户企业信息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新开办企业信息,同步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并反馈办理结果,企业的银行账户、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经办人等信息待企业办理首月缴存时再获取录入或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设立网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服务接口,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可以根据需要网上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工资表等要件,相关信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获取;取消异地转移业务所需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取消个人自愿缴存开户登记所需的户口本(或居住证)。

二、规范提取政策

(一)钦州市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通办缴存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在中心本级、灵山县、浦北县任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地点申请提取,材料在办理地点组卷上架。

(二)根据广西北部湾同城一体化要求以及《北部湾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缴存职工在北部湾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套)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套(幢)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购买、建造住房行为不允许提取;

2.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内记录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已达两次及以上的,再发生贷款行为不允许提取。

(四)规范提取次数。

下列情形的,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每人的提取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出当次住房消费总额,所有提取人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

1.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

3.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

(五)规范异地购房提取行为。

除北部湾10市(钦州、南宁、北海、防城港、玉林、茂名、阳江、湛江、海口、儋州)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非工作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置住房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规范租房提取额度

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年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18〕3号)所确定的标准,即未婚(单身)职工7200元/年,已婚职工9600元/年。

七)规范同一套住房多人频繁买卖的提取行为。

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12个月)又再次交易的,第二次购买该住房的缴存职工须在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12个月)后,方可进行提取。

三、规范贷款政策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规范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如下: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显示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两次(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共同借款人记录)的不予受理。

(二)调整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的,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40%;第二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60%。

(三)信用状况的核定规则

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互联网贷款,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⒈近一年内连续2期(含)或累计4期(含)的;

⒉近二年内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的;

⒊连续4期(含)或累计12期(含)的。

四、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一)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管〔2019〕11号),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

(二)2019年5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297号),要求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建部开发的电子稽查工具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电子稽查工作,全面筛查业务明细数据,全面梳理核查风险疑点,加强风险隐患整改。2020年1月8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子稽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对电子稽查报告列出的疑点问题数据,逐项进行原因查找和分析,要求对风险隐患抓好整改落实。

(三)自2016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个贷率长期保持90%以上高位。特别是2019年下半年以来,个贷率居高不下, 2020年4月、5月、6月分别达到103.22%、103.54%、101.62%。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趋势为净流出状态,资金流动性的矛盾十分突出,急需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使用政策。

二、文件拟订的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运作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9年12月开始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经反复修改形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内部流程进行审议,并通过了法律顾问的法务审议。

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流程,2020年3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发函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8个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3月10日~17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和钦州市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3月20日,共收到5个成员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1个成员单位的电话反馈意见、1个职工的电话反馈意见和1个职工通过网上渠道的反馈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召开内部专题会议,根据征集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文稿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7月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本《通知》。

三、反馈意见及吸纳情况

(一)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钦北区人民政府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个成员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均无修改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务科电话反馈意见,建议“二、规范提取政策”的第(三)点增加相关政策依据内容,

意见采纳情况:政策依据《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批复》(桂金管〔2008〕130号)中“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规定,在本《解读》予以说明即可。

(二)职工:灵山县1名缴存职工通过电话反馈意见,对“二、规范提取政策”的第(三)点和“三、规范贷款政策”的第(一)点有异议,建议“有过两次贷款记录但没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可以用一次公积金贷款;同理,购房或还贷有过两次提取记录的,没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可以再提取一次”。主任信箱收到1名职工发来的邮件,意见与上述职工电话反馈意见一样。

意见采纳情况:此两份意见不符合电子稽查报告要求整改风险隐患的要求,与本《通知》出台初衷不一致,不予采纳。

四、优化和规范政策的主要内容

本次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政策涉及归集、提取、贷款三方面内容。

(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厅桂建金管〔2019〕11号文要求,优化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建缴流程,开通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网上渠道,取消相关业务的纸质证明材料,实现缴存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

(二)规范部分提取政策: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营商规〔2020〕44号)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的要求,本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通办通取”。

2.落实北部湾城市同城化要求,本市缴存职工在北部湾10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

3.依据《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批复》(桂金管〔2008〕130号)中“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规定,不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套)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按照住建部开发的电子稽查工具生成《住房公积金风险隐患排查对照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规范异地购房提取行为,规范租房提取的限额,规范同一套住房多人频繁买卖的提取行为,逐一杜绝风险隐患。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中“三、各地要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统筹使用分支机构资金,稳妥开展融资,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85%的,可以暂停装修提取;超过90%的,可以适当收紧贷款条件”之规定,调整贷款政策

1.规范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2.调整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首次使用首期付款不低于40%,第二次使用首期付款不低于60%。

3.参照商业银行的认定标准完善信用状况的核定规则。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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