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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提醒!广西这几部法规将于5月1日实施

南国早报客户端  2021-04-27 15:20

[摘要] 交通量大的农村道路,也要按城市标准施划人行道;推动农村居民在供水用水方面,逐步享受和城市居民均等保障……作为乡村振兴系列立法的重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及两部自治县法规,将于5月1日实施。

交通量大的农村道路,也要按城市标准施划人行道;推动农村居民在供水用水方面,逐步享受和城市居民均等保障……作为乡村振兴系列立法的重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及两部自治县法规,将于5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

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纳入依法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截至2019年底,广西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10.2万公里。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是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进行管护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如村屯路、扶贫路等里程数量较多。

为了将这些道路逐步纳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条例提出,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经逐步改造后,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可以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山区、交通欠发达地区以及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对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条例引导按照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建设,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没有行人通过道路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也可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观景台等设施。

此外,条例规定,鼓励拓展农村公路货运功能,建设农村综合运输服务站,满足农产品运输、快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农村供水用水

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保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公益性基础工程,目前,广西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5万多处,受益人口3593.7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规定建立城乡供水一体化、优先规模化集中供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条例指明了今后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发展方向,推动农村居民在供水方面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均等保障。

条例明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发展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投入的前提下,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适当收取水费,发挥市场要素作用,避免农村供水工程闲置、失修的情况。

条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运行管护主体应当按照标准计量收费。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水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

禁止擅自采摘和打捞海菜花

澄江国家湿地公园是都安境内的集城市水源、农耕湿地于一体的湿地公园,也是都安的饮用水水源。湿地公园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区域湿地功能明显。

将于5月1日实施的《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别规定了四类在湿地公园内的禁止活动,分别是:禁止擅自采摘、打捞湿地公园内特有的海菜花、桃花水母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物;禁止在保育区放养畜禽、割草、进行非农业性生产取水;禁止在保育区内的河段或者水域划船;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合理利用湿地公园有哪些基本原则?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遵循“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服务活动设定了义务和要求。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发展生态农业。

融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退出”

目前,融水苗族的“系列坡会群”等民俗节庆达138个,有着“中国民间文化之乡”“中国芦笙斗马文化之乡”“中国民族特色节庆(融水苗族芦笙斗马节)”“中国百节民俗之乡”等荣誉称号。该县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1项,自治区级24项,市级31项,县级137项,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自治区级38人、市级20人、县级78人。

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被授予称号后,有的却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义务。《融水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明确对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上级授予的,报请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目前,上位法已经有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经费的规定,但目前只有国家、自治区级、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享受传习补助,县级没有。为有效帮助县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条例规定,对列入自治县代表性传承人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每年给予相应传习补助。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还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乡建设、旅游、文化产业、扶贫、互联网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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