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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广西新闻网  2021-08-14 10:44

《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布会现场

8月1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包含总则、权限和范围、制度和规范、协作和配合、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权限和范围,划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管综合执法范围之外确定其他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条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行政处罚权后,还应当继续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涉及本部门划转事项的监督等内容。

其中,为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执法范围,厘清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条例》对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制度建设和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制度、流程、规范作了要求,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基本条件、协管人员的执法辅助事务的范围,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列举的4项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

《条例》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并结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要求。《条例》构建了政府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执法监督体系,旨在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职。

据介绍,《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对全区深入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城管综合执法活动、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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