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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次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晚报  作者:   2021-10-21 15:24

《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订公布,明年2月起施行

10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今年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功能定位调整为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10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快速进步,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发布实施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新兴业态的出现,《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和停放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广西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适用于我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其中,《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疾人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由汽油发动机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并符合机动轮椅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三轮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解读】根据2019年4月15日统一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不得在自治区内销售。 

企业名单产品目录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布 

《办法》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服务和参考。 

【解读】为避免变相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办法》规定由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定位于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共享电单车企业应告知驾驶人禁停区域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客户端有效告知驾驶人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规范停放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租用人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租用人在驾驶和停放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信息。 

【解读】共享电动自行车因其租金低廉、方便快捷,深受群众的欢迎。但是,由于没有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全区各地普遍存在投放无序、管理失序等问题。为引导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规范管理行为,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禁止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解读】非法拼装、改装和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以及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比较常见,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为保护群众交通安全,《办法》增加了对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责任。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私拉电线充电 

《办法》明确,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为保障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从制度上推进公安部部署的“一带一盔”安全守护行动,以及回应电动自行车进居民小区电梯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引发的群众重大关切,《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但均未规定法律责任。 

应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设集中停放场所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在未设置停放地点的人行道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应当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以及符合停放条件的人行道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解读】由于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乱停乱放普遍存在,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办法》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改变车身颜色向交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明确,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机动轮椅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车辆灭失或者报废;因质量问题退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 

《办法》明确,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 

【解读】为延续原《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关于“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要求,《办法》对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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