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2.6.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主要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广西实际,提出三大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三大工作要求包括:落实阶段性支持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划重点。
一、落实阶段性支持政策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调整业务系统,确保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缴存时间予以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与本地人民银行、各合作商业银行的协调配合,建立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征信报送调整机制,确保受疫情影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困难缴存人的个人贷款偿还记录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理、审批,压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流程,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认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简,灵活运用容缺受理或承诺审批,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要广泛公布咨询电话,畅通咨询渠道,加强政策解读。要畅通线上业务办理渠道,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服务水平,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高效便民运行。
三、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阶段性支持政策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本地疫情影响实际和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要求,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要密切监测政策实施情况,关注社会舆情,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过渡衔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定期报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和恢复情况的通知》要求,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情况,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1月上旬,于每月2日、17日前报送实施情况;自2022年7月起至2023年7月,于每月2日前报送截至上月底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后企业缴存和个人贷款逾期的恢复情况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策实施期满后,将整体实施情况总结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文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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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广西地产大数据”微信号gxdcd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