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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产证可以要求赔偿吗,怎么赔偿

钦州圈2023-07-01 18:02:54来自广西省

我们在买新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什么时候,都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好办理房产证时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房产证办理好,那么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答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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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办理新房房产证时,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格。如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或联建一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土地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如因没有通过综合验收而不能提供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章建房,比如审批了18层实际却盖了20层,违章的部分就无法办证。

5.其他原因。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该如何获得赔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在约定了开发商需要协助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若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的话,那这种情况就会构成违约,在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的时候,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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