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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某小区业主挂横幅“批评”开发商 构成侵害名誉权

钦州房产大V  2018-03-29 14:25

[摘要] 某小区业主对开发商解决小车停车费与合同约定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在小区煽动其他业主拉横幅。认为受到名誉侵害的开发商将该业主告上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非法悬挂横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

某小区业主开发商解决小车停车费与合同约定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在小区煽动其他业主拉横幅,“黑心开发商单方面提高车位费”、“黑心开发商还我绿化空间”,“入住两年多房产证遥遥无期”、“无良开发商欺骗业主买房,不按合同办事坑我”等横幅内容。前不久,认为受到名誉侵害的开发商将该业主告上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非法悬挂横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决被告在小区业主公告栏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进行书面的公开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映问题,不满开发商答复

小胡是钦州人,2015年9月14日,小胡购买了原告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房。交房入住后,小胡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停车费,也未按照出售房屋时宣传单的规划来建设空中花园,于是就该问题向开发商反映。2017年6月25日,小胡等其他业主联名就小区物业存在的停车收费问题、管理问题等向开发商反映,开发商就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张贴在小区业主公示栏中。同时,小胡亦就小区物业存在的问题拨打市长热线,希望能够得到解决。

组织、号召其他业主拉横幅,引名誉权纠纷

2017年7月6日开始,在该小区业主QQ群中,一网名为“一单元-小胡”的人就小区所存在的问题准备组织拉横幅事宜在该群中进行讨论,并向其他业主集资用于横幅制作和其他维权经费支出。网名“一单元-小胡”在QQ群发表了如下言论:“还有一些房没卖出去,像其他小区一样挂横幅,搞到没人来买”、“明天做横幅,到时业主们一起帮忙拉,南面阳台可能需要支持地方挂上去”、“准备做横幅拉,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咩也么有出人手”、“征集横幅内容”、“黑心开发商,夸大广告,欺骗业主买房”、“黑心开发商,还我绿化空间”、“明天11点拉横幅”、“每层都绑,这样才稳”等等。2017年8月15日,开发商以该小区业主QQ群中网名“一单元-小胡”即为被告,被告组织其他业主拉横幅,横幅内容含有污蔑、诽谤等字眼,其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支持开发商部分请求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QQ群中网名“一单元-小胡”即为被告具有高度可能性,对原告主张QQ号54×××16为被告使用,网名“一单元-小胡”即为被告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在业主QQ群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组织其他业主拉横幅的行为,具体包括提议拉横幅,收取维权资金,征集横幅内容,制作横幅,指使他人悬挂横幅等。被告作为消费者,认为小区物业收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所建设房屋绿化未达到当时的承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以及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却采取组织、号召其他业主在小区外墙拉横幅的方式,打出的横幅中有宣扬原告为“黑心开发商”、“无良开发商”等内容,系借机诋毁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清除非法悬挂在金港大厦外墙横幅的诉讼请求,由于风吹雨淋的原因,横幅已经自然脱落,原告放弃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由于该损失为原告估算,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开发商和小胡没有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批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借机毁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作为消费者,认为小区物业收费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所建设房屋绿化未达到当时的承诺,完全可以通过相关法律以及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却采取组织、号召其他业主在小区外墙拉横幅的方式诋毁原告,属于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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