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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钦州市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告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017-11-07 11:51

[摘要] 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实施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为做好新建商业办公用房购房契税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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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实施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为做好新建商业办公用房购房契税补贴的申领、发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时限

2017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并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屋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户。

二、契税补贴范围

在我市中心城区内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城区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区、钦北区新城区(南北二级公路与钦州湾大道交叉口大转盘至林湖公园区域)。

三、申请契税补贴期限

购房人(单位)办理购房补贴手续的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不申请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契税补贴权利。

四、契税补贴原则

契税按先征后补原则,购房人(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未缴纳契税的,不能享受此补贴政策。

五、契税补贴标准及时间节点

按已缴契税为基数,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80%。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签订合同初始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签订合同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合同备案初始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合同备案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4日。

六、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户,购房补贴申请分两种情况:

(一)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在提交备案材料基础上增加如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房产109号窗口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qzjgw.gov.cn)下载,收取原件2份);

2.契税税票(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购买现房(已办理房屋初始(首次)登记但尚未销售的房屋)的,提交如下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房产109号窗口或开发企业售楼部领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审核表》,或登录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qzjgw.gov.cn)下载,收取原件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部分现房因系统原因不需提供,具体咨询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房产局)109号窗口)(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契税税票(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4.购房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购房人银行账号(卡号)(核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七、办理流程

(一)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1.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纳契税;

3.按照六点(一)提交材料到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房产局)109号窗口办理;

4.审核发放补贴(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购买现房

1.缴纳契税;

2.按照六点(二)提交材料到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市住建委(房产局)109号窗口办理;

3.审核发放补贴(递交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3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八、退房有关规定

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在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实行契税补贴期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2017年11月1日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若撤销备案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已领取购房财政补贴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财政补贴,才能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九、责任追究

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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